来源:长安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3-09-18 14:27:52 阅读量:312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落地落实,不断提高委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制度如下。
第二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原著原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其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中央、省、市、区委重要会议精神、规范性文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有关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学习的主要形式:
1.“第一议题”制度。坚持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纪委常委会议、常委(扩大)会议、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专题会议的第一项议题,第一时间学习、及时跟进学习,推动政治理论学习常学常新、常态长效。
2.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结合实际吸收室组负责人、青年干部参加。原则上每月开展1期,全年不少于12期,每期均安排班子成员结合学习内容和工作实际撰写交流发言材料。
3.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学习制度。青年理论学习小组主要由区纪委监委、区委巡察机构、各镇(街道)纪委(纪工委)40岁以下年轻干部组成,采取每月集中学习研讨、列席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青年纪检监察干部理论素养。
4.党支部集中学习。将每周五确定为机关党支部集中学习日,由委办公室或各党支部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依托党课、主题党日等载体,通过党支部书记领学、全员领学、交流发言等形式,强化全体党员规范学、用心学、深入学的制度约束,督促真正做到学懂弄通做实。
5.个人自学。在参加集中学习的基础上,要求党员个人每天自学一般不少于1小时、每周不少于4小时。委办公室或各室组可结合工作需要指导个人确定自学内容,灵活确定学习时间,督促提高个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四条 委办公室和各党支部要灵活运用学习交流、主题研讨、晾晒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撰写读书报告、专项考试测评等形式检验成效,通过不断丰富学习内容、灵活学习方式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五条 集体学习必须严格考勤,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学习制度,无故不得缺席,确需请假的,须严格审批程序。
第六条 委办公室要不定期对学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学习抽查,对落实学习制度不力的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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